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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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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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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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住院之第4日起,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,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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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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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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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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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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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,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一次,以6個月為限。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,增加給付6個月,前後合計共為1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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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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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,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%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一次;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一年為限,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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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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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手續(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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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傷病給付,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(均應蓋妥印章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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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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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※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,惟被保險人申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一年內,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,或投保單位有歇業、解散、撤銷、廢止、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,未能蓋章者,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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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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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病診斷書正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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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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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文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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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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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上、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,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,請另填具『上下班、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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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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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證明文件(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、出勤及請假紀錄、領薪紀錄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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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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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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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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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【說明】: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「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」條文,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,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。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6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: (1)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,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,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。 (2)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,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,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,依修正後之規定,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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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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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,亦得於傷病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,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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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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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之核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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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,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,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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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05-15
資料來源: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://www.bli.gov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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